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成为经济生活中重要主体。在公司的运营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一方为权力机构,另一方为权力机构下的执行机关。在公司的治理中,是股东会位于公司运营的中心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还是董事会更为合适,历史上产生了股东会、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不同的看法。公司的运营,需要股东会作为中心来吸引投资,同时需要董事会人员的专业性。纵观世界各国,总是以股东会作为中心开始,但随着资本的扩大,各国都慢慢抛弃了股东会,转向董事会。我国《公司法》同样有向董事会转移的趋势。对于该问题,应通过历史因素展开分析,应将董事会位于公司治理中心,但在同时要加强保护股东权力,走出适合自己的道路。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