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法语境下,知情同意权的失灵是私法自治规范难以规制权力势差关系的反映。尽管如此,放弃承认该权利将打破删除、更正、可携等权能成立的前提,动摇个人信息权利框架,迫使民事裁判迂回人格权侵权路径,抽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个人法益,也不符合经济学上公共物品效用不可分性与排他性两个特征。《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的区分授权、目的限制、敏感度分级、强势同意等细分机制各具效能,不过仍是"程序加强程序"的形式优化,易于规避。保留知情同意权并发挥其慑止滥权的机能,似乎只能不惜成本地磨合出一系列"场景合理性"式的实质判断标准,并维持独立并高于数据产业的裁判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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