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船舶的研发和使用对现行责任保险制度提出重大挑战。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利益衡量的方法,分析现行人保责任险条款在相关概念、保证制度、事故责任确定、先付原则等方面对无人船舶出现的不适用性,探讨无人船舶风险评估、保费制定以及利益协调方面的困难。针对这些新挑战,建议明确无人船舶下"船员"、"保证"等概念,将新增的岸基操作人员归入船员范畴,构建无人船舶责任制度以填补海事法下的"责任缺口",推进风险评估与定价系统的逐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