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被遗忘权主体的研究中,存在着限制主义与扩张主义两种不同观点。限制主义主张被遗忘权的主体应严格限制在自然人范围内。然而,在大数据技术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加强数据保护的背景下,此观点所固有的缺陷暴露无遗,已难以全面、周延地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之不同,扩张主义则认为,被遗忘权系信息自决权,本质上属于人格权,故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也理应享有此类权利。假如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被遗忘权,则其名誉或商誉在信息飞速传播的今天极有可能不时受到负面影响,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进而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有充分法理基础的扩张主义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特性,有利于保护企业法人的商事人格权,符合打造最佳营商环境的国家战略,与限制主义相比,亦更具必要性、正当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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