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时期,朝廷在山东实行“引泉济运”,由此衍生出的一系列社会变化,使得山东部分州县也具有泉域社会的社会表征,其主要表现在水权、水争端、水信仰等方面。同时,由于国家因素的介入,山东的“泉域社会”表现出了与山西“泉域社会”不同的地方特色:一方面,国家推行的水神信仰与民间水神信仰共存,另一方面,国家与地方社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因泉而生的矛盾与利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