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实施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着丰富的政策依据。在“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突出、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足的当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通过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有必要通过坚持办案主体上下联动、促进参与主体协调配合、探索化解方式多管齐下、实现化解效果有机统一四个维度建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多元化路径,将权力监督、权利救济、争议化解统一于新时代行政检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