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有价格欺诈说、价格歧视说、滥用算法权力说等,本文认为并不矛盾,相对而言,从禁止价格欺诈角度出发,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较为可行。规制"大数据杀熟"应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完善权利保护体系和救济机制,将其纳入《电子商务法》规制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公益诉讼,引入事前监管、行业监管和第三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