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对某商品、企业有负面评价的不实信息,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负面信息的案件构成侵害名誉权,依法判决在朋友圈发布某企业不实负面消息的在校大学生小丽及其男友小明(均为化名),须连续60天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分别向涉事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