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了原《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对此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法国、日本和韩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主要特点,通过域外经验的考察,可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民法典》第1091条所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违反家庭义务及家庭伦理。第二,具有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要求的严重性。第三,具有主观过错。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过错方对家庭的投入和婚姻持续时间。第二,受害者对家庭的投入。第三,该段婚姻的持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