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城市道路交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许多城市希望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的禁或限来盘活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电动自行车禁与限策略的指向为“特定道路”,对此,公物理论可重塑电动自行车禁限中的权利(力)构成:公众享有以驾驶电动自行车等方式使用道路的权利——道路一般使用权;政府为了确保道路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对道路享有有效管理和合理支配的权力——道路管理权。基于道路管理权的电动自行车禁与限,客观上造成了公民权利的克减,虽合乎公益,但“禁电令”“限电令”仍需从公平对待及比例原则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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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