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岛礁建设属国家主权活动,是国际法中的重要问题。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具有局限性,并没有对岛礁建设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国家实践层面上,岛礁建设活动受国内法调整。我国岛礁建设立法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存在不足,即《海洋基本法》缺位与专门立法缺失。因此,我国岛礁建设立法需要两方面齐头并进,一方面通过在未来《海洋基本法》中设置"远洋岛屿开发与保护"标题引入岛礁建设,另一方面对环境保护、航行安全等领域的专门立法进行完善,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岛礁建设法律体系,为我国南海岛礁建设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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