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和英美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都做出了相应的跟明了的规定,尽管,在历史发展的过程当中,两大法系是不断的在交流和融合,然而,两者仍然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从比较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合同法》和英法美系国家之间的缔约中的责任制度其中的一些规则原则来看,其中的一些责任的构成形式,还是存在有很大的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的,对于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其中深刻内涵以及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