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期,在国家层面首次出现名为“科场之款”的经制之费。此后至清末,“科场之款”维持在3年25万至50万两。经过雍正朝与乾隆初期的改革,这一款项的编征克服了明末费役并存的问题。地方以耗羡归公等形式,对包括科场在内的地方公费加以规制,提升额度,并通过明晰款目、严格奏销的方式,实现国家对“科场之款”的定额与管理。嘉庆以降,受财政危机影响,科举成本转嫁于地方,“科场之款”的奏销与实销日益脱节,造成人才选拔“经济重心”下移,成为清末废除科举的经济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