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存在主体范围过窄、犯罪构成形态单一和刑事责任内容简单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等缺陷,应该将自然人和勘察单位规定本罪犯罪主体,将危险犯增加规定为本罪的犯罪构成形态,为单位犯罪主体增加配置罚金刑并增设禁止令,以完善立法,有效遏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发生。

  • 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