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变量纳入模型考虑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禀赋主义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假定为一种单向因果关系,认为一旦正确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则自然会实现经济增长,这种仅从法律供给角度考虑二者关系的观念在"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社会实践中被证明是片面的。如果将法律需求纳入考虑范围,并承认经济发展主要源于一种"创造性破坏",那么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高度复杂、循环往复的"行为及策略性反应"过程,法律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在于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中"创造性破坏"具有良好的回应能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