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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法益之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之评析
作者:武莹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2017, (31): 16-17.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008
胎儿
自然人
先期法益
保护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确定胎儿于特殊情况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享有接受赠与、遗赠、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胎儿未出生,其无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保护为对自然人先期法益之保护。
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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