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又称法院地法原则)因有利于维护诉讼效率,仍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足以撼动其地位。不过,为了避免法院通过识别操纵法律适用结果,立法者应界清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鉴于法院地法原则有其理念上的缺陷,应考虑为其发展出两类例外。其一,为避免涉外司法中程序与实体二分主义的缺陷,实现《民事诉讼法》第2条设定的“正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在必要时应允许法院适用实体问题准据法上的程序规则。其二,为矫正极端的国家本位主义倾向,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应允许发展出关于程序问题的双边冲突规则。此外,为追求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结果的妥当性,法官应特别注意解决法院地程序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先决问题与适应问题,必要时变通适用法院地程序规则。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