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陕教规范[2019]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