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涉及执行程序中抵销的规定使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最大化地保护。实际上执行抵销就具体适用而言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关于申请执行抵销时所适用的程序,执行机构该适用哪种审查方式,以及该条之外能够发生执行抵销的其他情形。另外,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既不需要以裁判方式确定主动债权,也不需要相对方认可或同意。且该种抵销权的行使既阻碍不了执行依据产生的执行力,又不会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现行制度框架下主动抵销者仅可以以另案起诉的方式申请债权的抵销,然而我们认为应将该诉讼和实体法上规定的抵销与中止执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以便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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