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中,保留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基于"有错慎纠、适度 监督"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抗诉的职能应当在受案程序、条件、范围等方面予以收缩。同时, 由于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检察理论的新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进行适度的职能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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