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美仲裁制度的历史和立法实践表明:临时仲裁不仅是其仲裁制度传统,而且是其仲裁法立法体系的结构主体。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建立与扩围对临时仲裁的引入提出了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障意见》、珠海仲裁委员会《横琴规则》和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联盟对接规则》是我国自贸试验区引入临时仲裁的制度尝试,但由于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的体系性否定和这三份文件自身的罅漏,我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的引入仍然存在诸多制度障碍。为排除自贸试验区引入临时仲裁的制度障碍,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从暂停《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制定普遍适用于各自贸试验区的临时仲裁规则和推进《仲裁法》的改革并系统植入临时仲裁制度这三个层面有序推进,最终建构一个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规则精细的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