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但其入刑的目的正当性与体系融惯性应当接受法教义学检视。在目的正当性检视中,"高危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穿透了隔离层法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法益,不值得评价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的罪名;而"平缓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不会造成国民生活成本与社会管理成本的双向支出,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法益,从而丧失入刑的目的正当性。在体系融惯性检视中,"情节严重"的表述造成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混同,其本身的抽象模糊有损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实质上是"以退为进"的象征性立法技艺。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