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逐渐呈现救济手段多样、保护范围拓宽、保护目标明晰的特点。然而,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仍面临各类保护主体协作困难、对地下水保护力度不足、责任追究制度运行不畅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保护主体制度不健全、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不系统。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环保公益组织的主体地位作用,优化多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统一责任认定标准,正确理解《矿产资源法》《水法》之间的关系;优化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责任追究程序,注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协调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式,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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