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首创于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它是确保传统知识所有人(持有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的重要法律机制。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在来源、特征和内容上具有高度融合性,该机制也能够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法律保护。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一些如传承人的定位,以及传承人名录、资助等参与主体和具体制度的兼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