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以来,实务中对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可能涉及多项准则甚或准则以外的法律法规,对实务工作者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本文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例,探讨在新财务报表格式下,结合所得税会计准则、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等,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确认日转入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视角下,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对该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后续处理予以探讨;在公司法视角下,基于利润分配的法定要求,在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环节,探讨留存收益会计科目的运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