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至今,我国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事件依旧频发,《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效果远不如城市。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居民自身生活习惯等问题外,更主要的是《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法律,其明显缺乏专门针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配套制度,从而使该法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的过程中监管能力明显不足。据此,提出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在农村地区的配套制度,加强技术监管和信息化管理以及充分发挥社会共治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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