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强调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电子商务法》对信用的倡导既是作为商事活动核心的信用脉络的表征,也是诚信价值观融入立法的政策体现,然而其希望构建的信用评价制度却面临实施困境。一方面,所使用的信用概念含混,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具体指向不明,商业信誉与产品声誉相混淆,由不同平台各自主导的评价标准难以避免激励与约束效果的偏差;另一方面,所规定的第三方信用评价的功能定位模糊,由于市场目的和监管目的导向的信用评价制度建构的出发点与着眼点并不相同,缺乏配套制度约束的第三方信用评价存在利益冲突失控与功能异化的隐忧。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需要在其两层级构造中同时展开。其一,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定,着力通过信用标准建设与信息数据的统合构建顺畅的声誉信息生产和传递通道,保障市场化约束与激励的有效运行;其二,明晰第三方信用评价的差异化定位,强化监管目的导向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约束市场目的导向信用评价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共信用服务与市场信用服务之间的协调共进和差异配置;其三,有效确定评价权利行使的空间与限度,通过司法调试商誉保护与市场信息不对称规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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