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其传统来自司法实践中的民通意见。源自域外的共同共有"类型强制"学说,对共有推定规则的解释力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中国法语境下,应扬弃共同共有"类型强制"的观点,明确共有关系可以由共有人自由约定。共有推定规则是以填补共有人意思表示缺陷为目标的法律推定,非法律拟制;"家庭关系等"作为除外规定,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共有推定规则的转向对共有关系定性以及"一般共有"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民法典时代应加强对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以便有效回应本国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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