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为基干,以单行法为领域扩展,总体上以起诉主体资格和保护领域为制度重点,实体规则极不完善。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体规则,其他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适用私法侵权责任的实体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治理性和非讼性,不能否定请求权基础逻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公益诉讼立法须兼顾程序与实体,可在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保护的主管地位的基础上,就民事公益诉讼的诉的利益、诉讼请求的范围、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与实体密切关联的问题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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