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国际性和部分国家的法律文件承认被爱的权利是儿童的一项重要人权。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该权利是一项新兴权利主张,存在理论争议。对该权利的证成理由这一核心内在争议问题,马修·廖和玛莎·纳斯鲍姆分别基于“基本条件”和“核心能力”给出了两种证成路径。两者都是人权路径,将该权利视为儿童的一项独特人权。但是,两者在回答儿童如何具有特殊性以及这些差异如何证成差别对待儿童等问题上存在局限性。角色权利理论将权利关联于角色而非个人,聚焦于儿童角色的特殊角色利益,能为儿童被爱的权利的证成提供一种更优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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