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构筑了网络安全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基本构架,但仍存在整体认识隔断、对于网络安全的国家层面、个人层面的界分不甚明了的问题。应当对国家安全之"公"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私"之间的理论架构与作用机制做出更为系统的论述,为理论完善搭建坚实的框架基础。同时,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制度整体的构建与完善、建立健全公领域与私领域的作用力渠道,构建真实世界在虚拟世界的法秩序映射构成网络社会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