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救济制度,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区分困难、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争议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明晰等诸多困境。若要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首先应正确区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民诉法225条与227条;其次应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为专属管辖;最后要在实体上明确以动产、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不同处理方式及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