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美德伦理学复兴以来,它一直受到无法为正确行为提供有效说明的质疑。面对这种质疑,美德伦理学家在最近30年来积极应对,至少发展出以下三种流行的形式:以赫斯特豪斯为代表的合格行为者理论,以斯洛特为代表的基于行为者理论和以斯旺顿为代表的目标中心理论。这三种形式分别通过强调有美德之人的典型行为、行为动机和击中美德行为的目标给出有关正确行为的说明。这些说明不但给出了有关正确行为的一般框架结构,而且为正确行为的评价留下了独立空间。基于此,美德伦理学捍卫了自己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的立场。这种规范性立场不仅体现在有关行为评价的理论说明,而且尤其体现在提供有关行为引导的实践问题的多元主义答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