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指示性使用在防止商标权人垄断公共符号,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我国《商标法》始终缺乏对指示性使用的具体规定,致使理论与实践始终存在不同认识。商标指示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的范畴,应当创设指示性使用立法,并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二要件进行认定,同时也应当考量混淆可能性的例外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