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权利客体分别对应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必然结果。而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兼具精神属性和财产属性,将著作权依照一般民事权利的划分方法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既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又随着时代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不利于作品传播的现实问题。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二元制结构并不当然具有合理性,需要进一步反思与改良。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