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1176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为解决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具体而言,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为文体活动领域,其主体上只有其他参加者可以借此作为抗辩事由,方式上作为免责事由排斥公平责任、与有过失。由于受害人同意的部分功能被自甘风险替代,以及受害人同意在当前体系下的诸多制约因素使其没有得到立法确认,这些立法选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的很多争议。然而对其在体育运动中的研究仍处起步阶段,条文中的“一定风险”“文体活动”以及对过错程度的认定等仍存在一些争议,实践中可以通过强化法官裁量权,借助指导案例解释疑点,同时发挥专业力量解读运动规则,强化体育理性人理论对过错认定的作用,从而明确立法释义,助力司法释疑。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