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探讨的中国古代情理法是指融合了人情、天理、国法三者于一体的"情理"法。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皇帝专制下的人治产物,所以情理法也具有相同的属性,由此其体现出为实现个案实质正义的裁量的个别化、缘情定罪以及裁判依据的多元化、司法过程具有开放性等特点,但无论是古代的人治还是当代的法治,其法律背后的精神都存在共通之处,发掘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借鉴其对案件当中"合乎情理"的思想,并将其纳入司法裁量,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当然,我们也要反思其中与当下法治精神的背离之处,比如其与法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的权力制约机制、司法职业化趋势等都背道而驰。反思情理法传统,同时谨防情理法当中的传统弊端卷土重来,对当下的法治依旧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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