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多,道路交通亦趋复杂,机动车事故时有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简称《交管法》)在适用机动车辆与行人或非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规则中,过分强调机动车辆的责任和行人或非机动车辆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此规定不能促进公民提高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素质,无法引导公民增强安全意识。在无偿搭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交管法》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或内容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民众积极帮助他人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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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