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不变的政策需要,土地调整在制度层面一直受到严格地限制。然而在土地二轮延包期间,大量社会调查文献都反映出了农民强烈的土地调整意愿,部分村落甚至已经自主进行了土地调整活动,基于农户意愿表达、农村人口变化、社会正义与发展的需要,在小范围内调整土地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基础。如果能够完善土地的调整机制,将调整活动与土地确权成果相衔接,同时通过非延包节点时特定情况下的土地调整来保障延包成果,将有利于在现有制度空间内充分动员农民积极性,保障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