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赋予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条件下申请合同终止的权利,为违约方实现合同解除提供了途径,对解决实践中的合同僵局问题具有重要价值。但基于继续履行请求权被排除的范围限定、故意违约无从救济以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自身的形成诉权性质致使其在适用上存在范围狭隘、考量因素不当和程序实现复杂的问题,在解决路径上应当注重考量合同僵局成因本身,扩大适用范围和优化程序要件以解决适用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