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的矿业权配置的总体特征为:三类矿产通过两种矿业权,在两级市场上,采用两类不同的流转方式进行配置。由于三类主体的目标不一,使两类流转在两级市场上存在配置"分歧",由于分类管理依据的矿种范围模糊,影响了两类矿业权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的效果。本文认为应该按照稳定、及时、经济和生态供给标准确定国家登记颁证矿种,使矿业权成为国家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的工具。

  • 单位
    张家口教育学院;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河北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