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于2019年出台两则新函释,限缩了司法院释字第100号解释与2011年经济部旧函释所认可的、公司可通过章程提高股东会决议门槛的事项范围,一定程度上欲摆脱私法自治原则的桎梏。然而,在公司章程公开的条件下,仍是可以期待利害关系人查阅、知悉公司章程并作出相应交易安排;且公司章程提高决议门槛后,乃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了一道保障,不必再设置配套措施。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5条"假决议"的制度设计,又让章程自治提高普通决议的决议门槛显得没有必要。总而言之,在台湾公司法制中,在制度上应适度放宽公司法的管理,应允许公司在以章程提高股东会表决门槛上实现自治,使得公司朝着个性化方向发展,为必要且合理之路径选择。

  • 单位
    高雄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