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家暴受害者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家暴而实施的非对峙性反击行为,入罪结论不符合社会情感和民众期待,出罪结论则面临法解释论上的难题,即此种情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紧急权制度能够保障紧急时刻公民的私力救济权,维护婚姻家庭内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平衡“家暴情形”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关系。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为家暴中非对峙性反击致死行为提供了出罪的解释空间及现实可能,但并非所有处于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危险状态都符合防御性紧急避险对于危险程度的要求,应当将“正在发生的危险”理解为紧急的危险,而紧急性应根据隐蔽性危险与可视化危险的不同类别结合实际案情具体认定。实践中,只有符合“紧急的危险”“不得已”“必要限度”“补充性”等要件的类型行为,才可以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予以出罪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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