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证据调查呈现出程序多样化、围绕争议点进行、法官主导性增强、举证质证关系趋于灵活等特点。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存在是仅对争议证据举证质证还是组织证据群展开举证质证,以及是以裁判文书列示的证据为基础还是以诉讼卷宗为基础的矛盾,并由此显现出不同的程序类型。推动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需根据查明争议事实的需要适度扩大证据调查的范围,要求再审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合理界定和使用"新证据"。对于再审案件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问题,应注意充分利用制度资源,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应通过修法和完善司法解释建立更为独立的再审程序,改变再审案件的审判方式,调整、充实审判程序尤其是证据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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