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权兼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虽然义务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愈加浓厚,但是其自由权性质也应当受到重视。义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教师与家长三方共同行使相应的义务,但家长的选择权应当受到尊重。宪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义务教育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