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实践适用不尽理想,适用对象的罪名、刑罚限制及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等均有争议。建基于观察发现基础上的理论反思可提供更好的解答。适用罪名过窄,应取消罪名限制,并由检察官裁量决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限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真正原因在于对未成年人量刑的特殊性缺乏认识,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高度一致,应将所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否具有监督考察的必要性"应当被作为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选择适用的标准,并成为未成年人审前转处措施选择的整体性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可扩展适用于成年人案件,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巨大差异,应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二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