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骆锦勇; 李莹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08): 19-24.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08.007

摘要

<正>【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后台不可操控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不遵循正常交易规则,通过多种欺诈手段,蓄意造成客户亏损而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号一审:(2017)浙06刑初21号二审:(2017)浙刑终330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展。2014年8月,被告人张展招募潘拯、张志清、蔡华旺(均已判决)、张镖(另案处理)等人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