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联营主要涉及专利使用许可,是企业推广技术标准、获取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前者为"体",后者为"用"。在信息技术行业中,围绕共同技术标准形成一个池相对简单,并且可以确定哪些专利对于标准是必要的。在生物技术和制药方面,恰恰由于技术标准难以精确定义,因此专利池的形成往往更加困难。标准组织并不鉴别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但入池专利的必要性的标准是专利池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也是专利联营据以决定专利权人许可费的依据所在。竞争专利、障碍专利、互补专利三类性质的专利的彼此需求程度强弱不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差异明显。当专利池参与者形成竞争关系时,专利池很可能会限制相关市场中的有效竞争。虽然知识产权法也关注反竞争的限制行为,但其关切对象应该更加广泛,包括即便不违反反垄断法但削弱这些知识产权政策的行为。反垄断法仅旨在确定特定类型的危害,无法解决所有专利政策问题,不应该以反垄断法界定滥用法则的调整范围。与专利池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垄断高价、拒绝交易、搭售、回授条款、过期专利的专利许可费、歧视性条款和不质疑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