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基于不同的制度背景,有着既相似又有差异的改革目标。宅基地“三权分置”旨在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基础上适度拓宽宅基地用途提升经济价值,而承包地“三权分置”则是在逐渐弱化农地保障性价值的基础上提升农业生产能力实现规模化经营。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宅基地资格权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的权利,而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则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是财产性的权利,但前者较之于后者拥有更为完整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相比于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制规制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