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学界和审判实践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判定还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这不仅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理论争议,更引发了审判实践的混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合同性质为关键词对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检索到裁判文书514篇,其中对出让合同性质认定为民事合同的有325篇,行政协议的有151篇。在详细梳理分析不同判定标准的优缺点及应用效果的基础上,应当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作为判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唯一标准。以行政职权的行使作为识别标准可以更加直接准确的识别合同性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矛盾纠纷,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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